Article 35
In force转让的土地未做过考古调查、勘探的,在进行建设工程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并依法委托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如实向建设单位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勘探意见书。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考古勘探意见书办理审批手续。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