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修缮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编制修缮方案,并报登记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修缮方案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批准。
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