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19, 2020
- In force from
- June 19, 2020
- Articles
- 27 articles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条例
(1999年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9年4月9日公布施行 根据2020年1月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11部单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白松的义务,对损伤破坏长白松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长白松保护知识的教育;
(二)依法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组织实施保护区建设规划;
(五)有计划地发展长白松资源,提供种子;
(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科学研究,探索长白松自然演变规律;
(七)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护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
(八)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
(九)负责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确因科学研究等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测绘、观测、调查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一)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拨款;
(二)自然保护区费;
(三)自筹资金;
(四)其他资金。
(一)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
(二)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
(四)擅自采种、放牧、采药、开垦、采石、挖沙、狩猎、捕捞、开矿的;
(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及其他损害行为;
(六)擅自移植的;
(七)砍伐或者损伤致死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有突出贡献的;
(二)研究、开发和利用长白松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四)对破坏长白松的行为依法制止或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标准由州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