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未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㈡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㈣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校车、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