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未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㈡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㈣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校车、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