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的风险防范体系,依法制定汉江流域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加强对沿江河工业企业、矿山企业及尾矿库和工业聚集区环境风险的监督管理。
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公安部门依法对通过汉江流域运输危险品的车辆进行审核审批,核发运输通行证,做好通行保障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品的行为。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发生水污染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