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做好综合利用和进行无害化处理。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户水污染防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