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规范交易、服务行为,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三)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被他人盗用、盗窃、损坏造成的损失;

(四)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中断、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