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古遗址保护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内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改造、迁建或者依法拆除。

依照前款规定迁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于历史上所形成或者经批准建成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并按规定予以安置和补偿;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