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下列途径依法寻求救济:
(一)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途径。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家庭暴力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临时庇护场所提出临时庇护请求。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