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