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炉灶,安装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通过专门的油烟通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等污染环境的燃料;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在道路、内街、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露天摆设烧烤等产生油烟、废气的摊档,或者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提供场地;

(四)将油烟、废气排入地下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