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镇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实行谁管理、谁养护的制度。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