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和可采区专题论证意见,商同级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可采区基本情况,许可方式、许可期限;

可采区年度控制最大开采总量、开采范围、最低控制开采高程;

采砂作业方式、船舶(机具)数量及采砂设备种类、最大生产功率;

砂石码头的数量和位置;

可采区现场监管方案;

河道及航道清理、修复方案;

船舶污染物接收方案等影响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的防范、修复措施;

(八)水生态保护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