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