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