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可回收物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直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置。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物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