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本市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