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2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Article 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