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登记,收回《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被审核通过的;

(四)因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原因丧失鉴定能力的;

(五)被撤销登记的;

(六)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八)相关行业的执业资格被撤销、注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