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或者听取各代表团关于各项工作报告审议情况汇报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