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