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代表对办理答复提出不同意见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向代表及时做好解释说明或完善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于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对答复仍不满意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召集专题会议,听取代表意见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