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