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禁止下列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妨碍“120”急救电话的唯一性;
(二)冒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和“120”标志从事医疗急救活动;
(三)没有医疗急救服务需求,反复拨打“120”急救电话;
(四)威胁、侮辱、殴打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医疗急救活动的开展;
(五)扣留、抢夺或者损毁急救车辆、设备、器械和病历资料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