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急救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急救质量工作规范和考核标准,定期组织对医疗急救网络专项规划实施、服务质量、医疗急救人员职业水平、快速处置能力、急救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估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