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患者或者其家属仍然坚持的,医疗急救人员可以在其签字确认后,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向市急救中心报告,市急救中心应当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当执行调度指令:

(一)患者伤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

(二)患者或者其家属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救治条件或者能力的;

(三)患者或者其家属指定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距离较远,可能影响急救效果的;

(四)因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

(五)依法需要对患者实施隔离治疗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