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和医疗急救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是指由专门的医疗机构或者具有一定急救能力的社会组织、人员对突发急、危、重症患者(以下统称患者)施行的紧急救治活动。医疗急救包括院前医疗急救、院内医疗急救和社会急救。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按照统一的指挥调度指令,于患者被送达医疗机构之前,在现场和运送途中对其施行的紧急救治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是指由医疗机构在其内部急诊或者其他科室对患者施行的紧急救治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是指由具有一定急救能力的社会组织或者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的现场或者在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的途中,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对患者施行的紧急救治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