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医疗急救人员;
(二)按照规定配置急救车辆及车载医疗设备、器械,并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正常使用,因年审、维修、保养需暂时停用急救车辆的,应当提前报告市急救中心;
(三)按照规定配备、更新急救药品和急救物资,确保正常使用;
(四)服从市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院前医疗急救业务管理,每天24小时应诊;
(五)按照调度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转送患者,支援相邻区域的医疗急救活动;
(六)实施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
(七)保证值班急救车辆为执行急救任务专用;
(八)设置急救车辆通道和专用停靠区域并保持畅通;
(九)执行统计报告制度,登记、管理和报告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