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管理,对服务期满或者库容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封场和生态恢复。

已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置设施的地区,应当逐年减少垃圾填埋量,鼓励对已填埋的垃圾进行焚烧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