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9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或者保证金,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定不合理条件,违规设立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或者以其他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管理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涉企信息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未进行合法性审核或者公平竞争审查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政府规章、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措施,未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配合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查询案件企业相关信息、接管和处置企业财产的;
(十)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破坏营商环境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