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对接国家在线监管系统,实施公平统一、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构建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的监管体系。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广泛收集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处置责任等事项,实行清单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现监管全覆盖。对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以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和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预警。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