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