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相关部门设定证明事项应当评估给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说明设定必要性,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证明事项索要单位应当在新设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单更新。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证便民。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