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政务服务管理、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市建立政企数据共享机制,破解政企数据融合应用的壁垒,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