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使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加强查询使用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保证保险等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
本市鼓励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治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