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村民申请建设住宅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后将具体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向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四)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和现场选址勘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在接受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