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鼓励和资助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民族医药传承人和传习人标准,建立和完善民族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尊重和保护民族医药专家,鼓励和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民族医药专家开展师承教育从业人员带徒授业、学术交流等活动,培养民族医药传习人。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民族医药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