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和研发机构以民族医药理论为基础,研发民族药新制剂。

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民族药制剂品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民族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