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工作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