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日、民间习俗以及重大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体验等活动,并支持新技术、新媒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中的开发应用。

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适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传习、研究等活动。

鼓励在旅游景区、公园、广场、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中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