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或者发布本部门政府数据共享目录或者开放目录、不及时发布或者更新政府数据的;
(二)重复采集可以从政府数据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府数据的;
(三)拒不答复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申请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数据的;
(四)对已经发现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数据,拒不进行补充、校核和更正的;
(五)未落实政府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
(六)擅自改变政府数据用途和使用范围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