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的应当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在机关、医院、学校以及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不得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生产经营活动。

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在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之间以及法定休息日,禁止在住宅楼和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