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损坏、侵占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场所,或者在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场所搭建与处理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堆放与处理设施无关物体,影响处理设施和场所正常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