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收集后的垃圾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输。

运输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车辆,沿指定路线将生活垃圾运输到转运站或者垃圾处理场所;

(二)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渗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经转运站转运的垃圾应当密闭存放;

(四)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装载;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