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乡村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

(二)保障乡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丢失、损坏,污染环境;

(三)指导和监督乡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放行为责令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将已分类的垃圾交付处理;

(五)及时发现并处理乡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六)乡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