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