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公共绿地推行社会化养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园林绿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对养护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作为选择养护单位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