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附属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依法报批。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中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指标应当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或者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接受规划、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