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调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本次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查明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

(二)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退出调解的;

(三)超过调解期限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发生特定事由使调解不能进行的;

(五)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