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部门会同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其表彰奖励,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三)未及时处理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和纠纷,造成严重后果;

(四)为获取荣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